深圳市关于申报2020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1日
支持方式
(一)一等资助10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5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3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本人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36个月[即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申报材料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创新创业活动资助受理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0-07-24/2020-07-31
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对于2019年度在境内外举办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双创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承办方,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的活动举办地原则上在光明区内,若在区外举办,需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
(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申报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载体资助、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一)创新载体资助
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24日。
(二)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
国家、省市团队创新创业配套资助、人才和团队创业成果产业化收入资助: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方式
(一)创新载体资助
对象
条件
奖励金额
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不超过 100 万元
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下
不超过 100 万元
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
不超过 150 万元
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经评审通过
不超过 300 万元
(二)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
对象
研发投入资助
成果产业化收入资助
办公租金补贴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
每年最高 2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
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
每年最高 15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累计不超过 400万元
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
每年最高 1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万元
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请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申请单位才和团队创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开展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一)以园区建筑面积为准,按照 0.5 元/㎡/月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个月的资金补贴。
(二)补贴面积为园区的建筑面积,以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为准(无物业产权证明的,以所在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核准数为准)。
支持方式
(一)以园区建筑面积为准,按照 0.5 元/㎡/月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个月的资金补贴。
(二)补贴面积为园区的建筑面积,以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为准(无物业产权证明的,以所在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核准数为准)。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宝安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企业自有园区的除外);
(二)疫情期间,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区域清洁消杀等疫情联防联控服务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园区管理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工作场所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园区内职工群访现象的。
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