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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支撑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11-03



公示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我局起草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支撑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0年11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南沙区科技局,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联系确认。

  联  系  人:张燕

  联系电话:020-39054617

  邮       箱:178845981@qq.com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2楼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支撑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3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支撑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南沙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支撑、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枢纽节点,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构建高端原始创新体系,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
(一)加快原始创新前瞻布局。支持南沙科学城和明珠科学园建设,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重点围绕海洋、空天等领域,集中布局和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经国家、省、市立项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市扶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

(二)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研究方向且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科研平台落地,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亿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中科院在穗机构、穗外新增创新平台集聚发展,带动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集聚。支持一流大学建设,推动学校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学科设置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紧密相关。(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

二、强化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组织实施科技计划专项。优化提升科技计划体系,聚焦南沙区重点领域、优势领域及特色领域,每年安排1亿元对企事业单位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企业技术难题揭榜等研发活动给予专项支持,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已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拥有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组织实施产业应用示范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四)鼓励创新主体承担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各级科技奖励。对区内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奖、科技计划项目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支持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奖励,最高20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五)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对所孵化企业开展的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品中试的工程化过程,按其投入中试建设经费的20%,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所孵化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投资额的50%,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所孵化企业营业收入的5%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区内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按其专利技术购买金额的20%给予该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对科技企业为引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而进行的中试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该项目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区内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七)支持技术服务/转移机构发展。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服务/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资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技术服务/转移机构承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相关科技服务业务,按其获得的上级财政支持经费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实际办公场地的使用情况,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各级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鼓励支持的创新创业活动的区科技服务协会、促进会、联盟等,按照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经费支持,每年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三、做大做强创新主体,提升自主研发能力
(八)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对广州市以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给予新落户企业50万元落户奖励。对首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成功入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由本区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且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在获高企认定或落户奖励的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九)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经国家各部门单独或联合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省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市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科研条件建设补助、最高20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最高3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补助。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经区新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当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相比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支出补助。对研发经费支出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经费支出额的6%、8%、10%,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在5%—10%之间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十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新认定的省级、新登记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省级孵化器毕业企业的数量,按照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支持孵化器培育上市企业,对区内在孵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孵化器5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孵化器2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面向以色列、德国、澳大利亚等创新资源密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每年根据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的设立条件进行运营考核,对评价结果为“优”的离岸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境外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四、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十二)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顶尖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综合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本区创业或长期创新(持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进一步推进骨干人才奖励计划,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的40%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对新引进到南沙就业的本科、硕士、博士青年人才,分别给予2万、4万、6万元的住房补贴,对在南沙创新创业的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毕业5年内)的青年人才,给予200万元安家补贴,对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16万元的生活补助及20万元的安家补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对“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对其高级管理人才及骨干人才给予一定数量的市人才绿卡申请资格,在长期居留证件和R字签证、子女入学、购房购车、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牵头部门:区人才局、区科技局)

(十三)支持境外人才在南沙创新创业。实施境外(含港澳)精准人才引进计划,对港澳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在我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港澳青年首次实缴出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10万元,对在注册成立1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注册成立2年内累计获得5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人才局、团区委)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开放创新枢纽
(十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能力。支持区内投资机构向区内科技企业开展天使投资业务,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投资于初创型科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最高150万元。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性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南沙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实缴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累计持有南沙区非上市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其实际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奖励300万元的标准,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设立规模6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为入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由区资金池承担25%。支持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在区内获得的年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最高给予800万元上市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金融局)

(十五)深度对接港澳创新资源。探索成立粤港澳科技合作示范区,与港澳在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国际技术转让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科技规则的相互衔接。实施穗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计划,引导港澳高校参与南沙科学城建设,支持穗港澳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建设国家级人才服务产业园,鼓励引导港澳青年到南沙创新创业,建设认定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根据引入高端团队的数量和质量,按照最高100万元/个高端团队的标准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经费补贴。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实际使用场地予以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与港澳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面向港澳有序开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和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创新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和开放共享。(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十六)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区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人才工作站或研发机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工作站或研发机构引荐高端领军人才团队或技术成果的绩效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如有与本政策措施存在交叉、重复的区级财政补贴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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