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经市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兼并重组项目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
(四)按照市场原则通过股权或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对收购对象的控制(即持有被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
(五)已完成兼并重组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
(六)通过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考核,并能够继续享受“倍增 计划”政策扶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 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印花税补助
1.试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1000万元。
2.协同倍增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资助
1.试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贴息期为2年,合计最高300万元。
2.协同倍增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贴息总额最高75万元,贴息期为2年,合计最高150万元。
已获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资助且贴息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于本次继续提出剩余年限贴息申请。
(三)资本利得奖励
按企业营收规模将企业分成 3 个档次给予相应奖励人员名额指标,市财政给予企业自然人股东对比上年度在东莞缴纳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
1.奖励人员名额指标标准。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企业,每年每家分配20 名人员指标;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5名人员指标;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
2.资助标准。试点企业,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协同倍增企业,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兼并重组对象为关联企业的,纳入资助范围。具体资助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实际申报情况定,若发生超出市财政预算的情况,将根据实际按照比例计算安排。试点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协同倍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 ”的方式,实行“一企一策 ”的特殊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可同时申报多项资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