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3.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
5.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通过创建,能够建成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法律、财税、政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服务、产业链对接、人才培育、项目孵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7.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的整体目标。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须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税收、就业等系列经济效益指标位于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