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茂名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区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3.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评审未通过的区内企业,每个给予2万元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超4万元。
4.鼓励引进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请专利
鼓励在茂名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开展自主核心技术攻关:
1.对新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一次性资助0.1万元,新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0.3万元。
2.对新提交PCT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1.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
2.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在高新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科技创新局和区财政社保局根据公示内容,联合发出奖补名单的通知。
4.区财政社保局根据奖补名单通知办理奖补资金拨付。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