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发展壮大高新区技术产业 集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群,不断提高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占比。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平台化转型,构建大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重点领域,推动优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深入实施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推进产业链、价值链整体提升。 完善孵化育成体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盘活闲置场所,建设创业文化浓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发展企业总部型、技术中试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的加速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入驻高新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区的新兴产业领域。 开展高新区产业共建。推进珠三角高新区与粤东西北高新区结对帮扶和产业共建,完善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提升园区共建水平。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经济总量和市县级税收分享、环境容量分担等政策,共同拓展发展空间。 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高标准建设科学城,对科学城内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其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建设大学科技园,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与当地孵化器同等的政策待遇。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和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国家高新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成为组织实施制约产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颠覆性创新和群体性技术突破的主阵地、集聚区。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布局建设科技信息一体化平台、联合实验室、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切实保障土地供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适度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对高新区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使用林地、用海申请给予优先受理审核。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三旧”改造。高新区内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改造后属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可按省“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高新区内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科研、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项目且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条件实行差别化地价,经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后,其载体房屋可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属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补缴地价。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强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打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园区。支持各地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新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提升高新区信息化水平,着力建设智慧园区。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地在一定期限内以其分享高新区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参考,给予高新区补助,支持其滚动发展,加速高新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省财政统筹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 原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