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镇街(园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入库期的入库税收额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入库期的入库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入库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入库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入库税收-基数)镇街(园区)级分成部分×40%。
注:各税种的分成比例:一、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前,一般增值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0、12.5%、12.5%;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50%、25%、25%。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起,一般增值税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25%、12.5%、12.5%。核算企业新增增值税额时,应包含免抵调库数、免抵退税额以及政策性退税额等。二、营业税:一般营业税(金融保险业除外)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50%、25%、25%。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含内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20%、10%、1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上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