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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汇总】500万元补贴!快进来看看广东省及珠海、东莞企业还有什么红利可获

2022-02-25


 亲爱的小伙伴们,

小编为大家

整理了近期发布的全国各地可申报项目,

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

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广东省 

项目名称

广东省关于做好第七届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2-22/04-30

支持方式

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申报主体

参评组织包括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业组织,医疗机构(医院科室、专项医疗团队和社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职业院校),一线班组等6类。参评个人包括各行业领域的一线工作人员、各类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领域专家学者。

 


珠海市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02-21/03-21

支持方式

1.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根据现有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2.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3.每年择优推荐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申报主体

珠海市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项目名称

关于申报珠海高新区第七届“菁牛汇”创新创业大赛(高校组)合作补贴的通知

申报时间

02-22/02-28

支持方式

对赛事合作学校举办菁牛汇创赛高校组预选赛,以及推荐优秀参赛项目,分别给予补贴。

(一)对各高校举办第七届“菁牛汇”创赛高校组预算赛活动,给予办赛补贴(以赛事实际产生费用为依据),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对各高校推荐参赛项目,给予项目推荐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申报主体

珠海高新区第七届“菁牛汇”创新创业大赛(高校组)各协办单位。



项目名称

关于印发《香洲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就业稳增长促创新若干措施》第八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与限额以上餐饮业)和第十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1/04-29

支持方式

(一)支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与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抢抓生产:

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0%、30%、50%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营业收入增量的2‰、3‰、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减免租金:

对减免在香洲区注册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企业、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第一季度租金的商业综合体产权人(或运营单位)给予补贴,最高可达租金的50%。单个综合体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主体

(一)支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与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抢抓生产:申报主体应是在香洲区注册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或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以2022年第一季度统计在库名单为准。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减免租金:商业综合体应是在香洲区范围内依法建设的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建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等。被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应为在香洲区注册的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餐饮业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2022年第1季度统计在库名单为准)或其分支机构。



项目名称

关于申报2021年度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01-26/03-07

支持方式

(一)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建设

1.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获市级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2.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家以上有纳税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开办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家以上有纳税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开办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园区经营场地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月最高补贴1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传统企业拓展电子商务销售渠道

1.申报企业应为香洲区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并按规定向政府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准确填报网上销售情况。

2.企业通过自营电商平台、APP开展网上销售,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3.2021年度,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应税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21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2020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15万元;增幅达到或超过100%的,奖励30万元。

4.2021年度,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2020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且与上年度(2020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75万元;增幅达到或超过100%的,奖励100万元。

5.2021年度,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应税线上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且与上年度(2020年度应税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高管团队应3人以上,名单由企业申报,并由香洲区商务局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1.申报企业应在珠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进行业务申报。

2.2021年度,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实现的实际进出口额(海关数据)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的,按增长额每1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

3.本项目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和商务交流活动

1.2021年度,企业、行业商(协)会与香洲区商务局联合举办电子商务培训、业务交流会,参会企业100家以上、参加人数200人以上的,给予承办企业、行业商(协)会费用补助。

2.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多申报5场活动。

申报主体

依法在珠海市香洲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项目名称

关于申报2021年度香洲区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1-12-26/02-28

支持方式

(一)申报年度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的产业扶持;第二、第三年度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每年同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5%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的产业扶持。


(二)申报年度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产业扶持;第二、第三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5%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的产业扶持。


(三)申报年度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产业扶持;第二、第三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5%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的产业扶持。


(四)申报年度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达80亿元(含)以上,给予2000万元的产业扶持;第二、第三年度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每年同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5%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00万元的产业扶持。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扶持政策,首次申报企业按相关条款相应扶持档级进行申报,再次申报时企业所申报扶持档级不得低于前次申报扶持档级。扶持资金应专项用于与申报企业拓展电商业务密切相关的办公场地租金、场地改造、装修、软硬件购置费用等。

申报主体

申报企业依法在珠海市香洲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

 


东莞市

项目名称

东莞市关于受理2021年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02-11/03-11

支持方式

一、管理单位绩效奖励

管理单位分为科研机构(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两类根据总得分确定绩效评价档次。绩效评价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用户单位费用资助

对用户单位预约使用“莞仪在线”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给予20%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

根据总得分确定绩效评价档次。绩效评价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给予奖励。对共享服务站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资助

1.“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训活动资助: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行业性、综合性培训,实报实销,全额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

2.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培训活动资助: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8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6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5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助。

申报主体

一、管理单位绩效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并通过“莞仪在线”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用户单位费用资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使用“莞仪在线”上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并向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单位。


三、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在“莞仪在线”注册并通过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产业园区等。


四、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资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



项目名称

东莞市关于开展2022年广东省工业旅游培育资源库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2-08/03-11

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申报主体

广东省内可以提供工业品牌文化展示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含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02-14/11-30

支持方式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企业2021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二)科技项目奖励:根据本政策第八条,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根据本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政策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照原办法执行。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对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对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境外研发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

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对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的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对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贴,总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申报主体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项目奖励: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且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立项单位验收通过。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及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有关境外研发机构已经商务部门备案。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其建设的研发机构在本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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