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配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且注册时间须在申报奖项之前。
(二)申报奖项应为2017年度、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三)申请单位近5年内未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未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近3年内未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四)申请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