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深工信规〔2022〕4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前,向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告知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以下项目除外:
(一)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最新版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四)最新版本《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中明确需报国家、广东省备案或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核准的项目。深圳市目录与国家、广东省相关目录不一致的,以国家、广东省相关目录为准;
(五)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一)登录备案系统。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备案系统,仔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确认拟备案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二)提交承诺声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备案系统指引,网上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准入标准等要求,不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施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获取项目代码。通过点击“申请国家编码”提示按钮,进入链接的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后返回备案系统,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录入项目代码进行校验;
(四)填报项目信息。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总投资额(含用汇)等;
第九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并自行修改相关信息: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四)项目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在20%及以上;
第十条 项目自备案或者完成项目备案变更后2年内(含)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备案系统作出延期开工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或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等方式提供虚假信息的,由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规定通过备案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的;
(二)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个人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