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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

2022-10-14


重点内容





(一)奖励对象。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获奖项目应当是在我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我市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获得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特等奖的奖勋 1000 万元,一等奖奖勋 500万元,二等奖奖励 300万元,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 100 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奖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给予获得突出贡献奖和特等奖的奖励 500 万元,一等奖奖勋300万元,二等奖奖勋 100 万元,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50万元;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奖励使用要求。配套奖励一次性拨付给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单位应将不低于 7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助,或用于申报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获得配套奖励的身过应当于奖励资金到位后 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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