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机构为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亿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含); (二)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的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五)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子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