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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预通知

2019-05-09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预通知

粤工信装备函〔2019〕1169号

为持续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且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首次投保,或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且于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的装备,由装备制造企业在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提出新保保险补偿申请。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装备,由装备制造企业提出续保保险补偿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保险补偿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后,请于2019年5月17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确定2019年保险补偿项目范围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政策宣贯工作,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按要求做好年度总结、年度绩效自评和全流程绩效监管,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报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和绩效自评报告。


已获得保险补偿的装备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报告;如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偿资金。


自2019年起,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和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规定的医疗专用装备和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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