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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信厅关于2020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2019-07-09

关于2020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组织原则

  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发展用途)仍将按照因素法切块到各地市,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已列入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园区实施的循环化改造项目。

(二)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地市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重点支持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创建项目。

(三)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地市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以上支持方向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30%。

申报条件

(一)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惠州、江门)在2000万元以上(含)、粤东西北地区(含肇庆、惠州、江门)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在建项目。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已获得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必须在项目完工评价或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二)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惠州、江门)在2000万元以上(含)、粤东西北地区(含肇庆、惠州、江门)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在建项目,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单个项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

(三)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8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清洁生产技改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惠州、江门)在1000万元以上(含)、粤东西北地区(含肇庆、惠州、江门)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在建项目。

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入库摸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可结合本地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从源头抓实项目储备工作。各地市可先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进行摸查统计,于2019年8月31日前根据项目摸查情况填写项目入库储备汇总表(附件7)报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市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附件1-6)及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所属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项目入库。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对于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奖励项目,审核无误后可直接入库;对于其他直接补助项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入库储备汇总表(附件7)及入库储备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报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四)项目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我厅根据各地市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切块分配。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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