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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知】最高奖励500万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及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项目可申报啦

2020-04-21




深圳申报通知汇总



01

2020年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的


申报时间:2020-04-20 / 2020-04-29

资助方式:最高100万元


01

申报对象

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02

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2)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本项目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不予以重复资助。


03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02

2020年第二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时间:2020-04-20 / 2020-05-06

支持方式:最高500万元 

01

申报范围

  1、大型书城运营补贴(补贴时间:2019年度);

  2、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1)专指2018-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至10亿元的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2)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3、影视作品播出、影视精品奖励:

  (1)专指宝安区申报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2)影视作品于2019年9月6日后播出或获奖。


02

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为进一步扶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强区,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企业综合竞争力而设置的。该项目主要包含有14个子项目,一经审核通过后,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助。

01

大型书城运营补贴


  (一)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02

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03

影视作品播出奖励


  (一)奖励标准

  1.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03

影视精品奖励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6.主要奖项专指获得评选最佳奖项的电影、电视剧。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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