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符合疫情防控物资支持范围,且列入各级政府调拨或收储任务企业清单,并已经参与各级政府的实际调配或收储工作;
(四)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
(五)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六)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等,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
(七)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除外),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八)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九)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