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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知】最高可领5000万元奖励,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奖励汇总

2020-05-07


深圳市申报通知汇总

0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 点击阅读原文参看详细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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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申报时间:2020-05-01/2020-05-15

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01

奖励范围

  1.参与各级政府调度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2.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3.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02

奖励标准

  1.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等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核定基准价,下同)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承担过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即此前未参加政府调度,愿意承诺后期服从政府调度的企业,下同),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备用调度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03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将生产的合格可使用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产品于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内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三)口罩机、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四)申报单位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五)用户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出国的装备不予奖励。

  (六)拒绝服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要求的企业,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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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申报时间:2020-05-01/2020-05-15

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

01

奖励对象

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或是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产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且2020年1月10 至4月20日期间纳入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各级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其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02

支持方式

  1.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服从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以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为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2.奖励金额。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省或市奖励资金,申请本奖励资金时应未获得国家、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励的,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市、区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截至申报截止日已付款不含税)为准,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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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符合疫情防控物资支持范围,且列入各级政府调拨或收储任务企业清单,并已经参与各级政府的实际调配或收储工作;

  (四)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

  (五)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六)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等,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

  (七)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除外),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八)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九)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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