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稳商暖企八条”措施之保障扶持事项(第一批)
第一款:
对疫情期间销售或进口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蔬菜、食品、粮油等)的重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款:
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确保市场供应的连锁超市企业、住宿餐饮重点企业、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一)疫情期间是指:自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至本次疫情响应结束。
(二)第一条“保障扶持”两款奖励不叠加,若符合两个条件只可享受其中一款政策扶持。
销售或进口应急保障物资(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蔬菜、食品、粮油等)。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企业,且本企业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②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③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④上年度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连锁超市企业,是指有连锁品牌,有至少3家以上连锁店的超市类企业或国际连锁品牌在我区纳统及纳税的法人企业;住宿餐饮重点企业,是指2019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类企业;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是指电子商务类公司2019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
1.《荔湾区“稳商暖企八条”奖励事项申请书》(附件4、原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承诺书》(附件5、原件加盖公章);
4.企业信用证明(未列入国家信用“黑名单”证明,可上国家信用平台查询后截图、加盖公章);
5.企业销售或进口销售或进口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的部分购销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确保市场供应的连锁超市企业、住宿餐饮重点企业、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提供疫情期间月度营业收入汇总表(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荔湾区“稳商暖企八条”措施之联动发展事项(第一批)
为促进企业之间联动发展,鼓励企业互相采购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对区内企业(“买方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区内其他企业(“卖方企业”)采购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采购额2%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上述买方、卖方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除外。
1.买卖双方企业均是在荔湾区注册且纳税的企业。
2.疫情期间是指:自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至本次疫情响应结束。
3.购销合同标的范围限于:应急保障物资(包括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包括蔬菜、食品、粮油等)。
4.采购金额标准,是指多个采购合同叠加金额超过100万元。
1.《荔湾区“稳商暖企八条”奖励事项申请书》(附件4、原件加盖公章);
2.买卖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承诺书》(附件5、原件加盖公章);
4.企业信用证明(未列入国家信用“黑名单”证明,可上国家信用平台查询后截图、加盖公章);
5.企业采购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发票和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